![]() 钟春标律师,手机13694965833,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3392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
委托持股协议书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 公司的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总则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 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本次代持标的 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万元。甲方通过增资、受让股权等形式新增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权的投资款全部由甲方提供,乙方仅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受让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第三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为止。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持期限即告终止: 1、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甲方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协议等股东确认之协议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转让股权所得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若甲方决定放弃分红、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4、如 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 公司内部具名登记; 2、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六条 代持股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违约金元。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一方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并造成对方损失的;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2、任何一方违约时,在向守约方履行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义务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东莞常平律师、东莞桥头律师、东莞大朗律师-钟春标律师团队提供,电话:136949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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