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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春标律师,手机号:13694965833。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3392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4小时人工咨询热线:1871907441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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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新规实施解读!明确企业用工红线:弃保无效、离职体检、解雇重赔!

作者:东莞本地律师、常平律师、大朗律师、桥头律师

导语前沿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施行,聚焦违法转包责任、关联单位连带赔偿、竞业限制边界等劳动者权益痛点,明确社保‘自愿放弃’无效、离职未检职业病可复职等23项裁判规则,为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新依据。

     本次重点解读:

✅ 第6条、第7条:未签合同免赔二倍工资的3种例外。(不可抗力/劳动者重大过失/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 第17条:离职未做职业病检查可复职!企业拒检需担责。

✅ 第18条:违法解雇赔偿升级→按正常工资补发至复职前一日。

✅ 第19条:"自愿弃社保"协议无效→员工可索经济补偿+企业补缴后追偿。

案 例 一

    小张入职后故意拖延不签合同,HR三次发邮件催签均被无视。离职时他索赔二倍工资,公司拿出催签记录,法院认定“劳动者重大过失”,驳回小张全部请求。

新规怎么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一》

除用人单位能证明是劳动者故意拒签不可抗力或法定顺延情形外,所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

⚠️ 常见误区提醒:“补签劳动合同”≠免责:若补签日期未覆盖实际用工首日,差额部分仍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   例 二

    程序员小刘被公司无故开除,仲裁耗时8个月,小刘诉请恢复其职位并且支付空窗期内的工资,最终法院支持小刘的诉求。

新规怎么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二》

这条法条适用的群体是:“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举个例子:

适用人群
比如你是某公司正式员工,单位突然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你认为是违法解雇,并打起了官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不是拿赔偿走人),那从单位违法解除那天起,到法院最终判决你回去上班前一天为止,单位必须按你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把这段时间的工资一分不少地补给你。

不适用人群
如果你选择拿赔偿金走人,或者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公司已经注销、岗位已撤销等),那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


第18条用“全薪赔偿”堵住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把“违法解雇”变成一场赔不起的冒险,真正让法律成为劳动者复工的底气。

案   例 三

    应届生小李入职时被要求签《自愿不缴社保协议》,承诺每月多拿500元补贴。后来小李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

新规怎么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三》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本人是否曾“自愿”或“协商”放弃社保,只要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都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张经济补偿。


⏭️⏭️法条效果:

劳动者:可随时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N或2N)。

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劳动者书面承诺)逃避缴费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补偿金+补缴社保+滞纳金的风险。

案   例 四

    小李在某化工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2024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进行劳动合同续签也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新规怎么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解读四》

适用对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如何适用该法条维权?

▶️情形一:

    单位未安排离岗体检,直接解除/终止合同

→ 劳动者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情形(不支持继续履行):

   1.单位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补做体检,且未发现职业病;

   2.单位安排体检,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


不适用该法条的情况:

   1.劳动者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应适用《职业病防治》特别规定,可能涉及工伤认定、赔偿等程序;


   2.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如单位破产、岗位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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